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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的。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丰对“人”的选择问题。人身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三)理赔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全求偿原则。 (四)防灾防损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有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在财产保险中则体现在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五)投资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为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而预选提存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采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混业经营的方式,很可能发生寿险准备金被挪用的情况,最终导致拥有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侵害,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给付危机。为预防这类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书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当今国际购并浪潮中出现的产、寿险公司相互控股现象,与它们分业经营并不矛盾,因为相互控股的产、寿险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仍是相互独立的。